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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商标代理注册

第一章 总 则

第六条 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(含中央属、省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);

(二)商标注册两年以上,持续使用3年以上,且商标权属无争议;

(三)商标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,为相关公众所熟知;

(四)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优良,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(销售额或营业收入、利润、税收等)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;

(五)商标所有人拥有良好的信誉,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,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、税收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行为。

第二章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

第一条  为提高济南市商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,济南商标注册、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,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,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 济南市著名商标(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)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、为相关公众所知晓,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。

第三条 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实行自愿申请、公平认定、依法保护的原则。

第四条市著名商标认定以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相结合,以集中认定为主的方式进行,由分局初审,市局认定。

第五条  市著名商标认定不分申请人经济性质,不限额。

第六条 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第三章 市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

第二十条 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,应当依法使用和管理市著名商标,提高商品质量,自觉维护市著名商标声誉。

第二十一条 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该著名商标的商品及其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等载体上使用“济南市著名商标”文字及其标志。

第二十二条  市局和各分局依托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网络,对市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控,实行信用累计和诚信公示,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使用管理。

第二十三条 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。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,需要继续作为市著名商标使用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。

第二十四条 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注册人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,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,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市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局备案。

第二十五条 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局责令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市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:

第二十六条 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市著名商标的,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市著名商标

(一)弄虚作假,伪造证明材料,骗取市著名商标的;

(二)使用市著名商标超出该商标认定的商品使用范围;

(三)使用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,以次充好,损害消费者权益的;

(四)变更注册人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,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未到市局备案的;

(五)其他违反商标管理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 。

第八条  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,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,在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

(一)《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》;

(二)主体资格证件复印件;

(三)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、续展、转让证明复印件;

(四)带有商标标识商品实物照片;

(五)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使用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、销售额、纳税额、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及同行业排序证明;

(六)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情况;

(七)商标管理制度及其措施;

(八)使用商标商品近3年广告发布情况证明材料;

(九)使用商标商品获奖情况证明;

(十)市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章,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局。需个案认定的,出具推荐报告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局。

第九条 市局自收到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报告之日起,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决定不予受理的,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
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,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限期补正,期满未补正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

第十条  市局对受理的申请,在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。

第十一条  市局设立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,聘请经济、济南工商代理、法律、科技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不少于20人组成。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担任。

第十二条 根据拟认定的商标所指的商品类别和特性,确定11名认定委员会委员组成认定组,进行客观、公正的评审、认定,评定期间,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意见或委托有关机构调查。

第十三条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,应当由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,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认定公告,核发证书,颁发牌匾。不予认定的,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,告知不予认定的理由,退回申请材料。

第十四条认定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市著名商标评审、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评审、认定的,应当回避。回避申请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局提出,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。

第十五条  下列情形优先认定:

(一)商标申请人要求法律诉求,其中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,需重点保护的;

(二)商标宣传面大、覆盖地域广;

(三)商标在较多国家(地区)注册或使用;

(四)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较大;

(五)“老字号”企业长期使用的主要商标;

(五)近3年获国家、省、市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商标;

(六)高新技术产品使用的商标;

(七)“守合同、重信用”企业使用的商标。

第十六条  刊登认定公告、制作证书、牌匾等工本费由申请人负担。

第十七条 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,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。

第十八条  有效期满需保留的,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,续展申请程序同申请认定程序,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。

第十九条  被认定为济南市著名商标的,市局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。驰名商标、山东省著名商标,自然为济南市著名商标。

第四章 市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

市著名商标是权利人的重要知识产权,其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。

第二十八条  他人申请与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、字号登记,可能对市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。但是,企业名称、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。

第二十九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、使用人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,可向市局及各分局请求帮助,市局及各分局应当积极协助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条 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,适用于服务商标、证明商标、集体商标。

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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