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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“三无”人员福利保障政策

为保障好城镇“三无”人员的基本生活,自2013年1月1日起,我省建立了城镇“三无”人员福利保障制度。目前我省共有城镇“三无”人员8000多人。

1、受益范围。包括城镇“三无”人员,即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、残疾人。

2、政策内涵。这里所说的政策内容,是指城镇“三无”人员福利保障政策,

具体包括三个方面:

(1)生活保障。对分散供养的城镇“三无”人员,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%实行分类施保。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。鼓励和引导城镇“三无”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。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“三无”人员,按照我省现行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规定,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。城镇“三无”人员在民办福利机构生活的,由当地民政部门、财政部门按照公办福利机构人员供养标准,将资金拨付其所在的福利机构。做好城镇“三无”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,政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。

(2)服务保障。对社会散居城镇“三无”人员,按身体状况能够自理、半自理、不能自理三个档次,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、20小时、30小时的标准,由当地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基本生活照料服务。

(3)丧事料理。分散供养的城镇“三无”人员,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、居委会料理。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“三无”人员,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机构料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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